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1: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8
十八、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
      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本監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本監得依法移送
      法辦,致本監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8
十八、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
      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本監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本監得依法移送
      法辦,致本監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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