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