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所指定之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所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行調閱。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所人員,經本所人員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