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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9
九、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本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名為執行秘書,襄
    助處理督導事務。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9
九、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本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名為執行秘書,襄
    助處理督導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