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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8
八、本署為執行本實施計畫之職務時,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借調權責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8
八、本署為執行本實施計畫之職務時,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借調權責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