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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7
七、督導小組召集人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指定所
    屬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等案件。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7
七、督導小組召集人得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指定所
    屬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