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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4
四、督導小組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加開之。會議形式得視需
    要,採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派員列席
    。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4
四、督導小組每四個月召開督導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之。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派員
    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