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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10
十、為偵辦第二點所列之犯罪,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該管高等檢察署檢
    察分署檢察長協助督導事宜。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10
十、為偵辦第二點所列之犯罪,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該管高等法院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協助督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