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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1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
    相關權責機關有效防制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以
    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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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
    關及相關權責機關有效防制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
    ,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特訂定本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