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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5
五、機密檔案管理實務
(一)歸檔點收
      1.歸檔前業務承辦人應辦事項:
     (1)機密文書歸檔時,業務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2)機密文書裝入封套前,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套上填註單位名稱
          、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
          、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
          密條件等項目。填列案由或案名有洩密之虞者,得以代碼或代
          名表示。
     (3)機密檔案封裝後,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口上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以明權責。
      2.檔管人員點收應辦事項:
        檔管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不得拆開封套,僅得依機密檔案專用
        封套記載項目檢視是否記載完整及封口是否彌封蓋章,未依規定
        辦理者,應退請業務承辦人員補正。
(二)立案編目與保管
      1.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所載項目,依檔案分類編案
        規範相關規定進行編案,並於專用封套適當處註記檔號。
      2.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
        送公布。
      3.機密檔案應由專人管理,並應置放於具備安全防護功能並加裝密
        鎖之箱櫃,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
      4.機密檔案之複製儲存及電子檔案之資安控管尤須嚴密,因此目前
        機密檔案仍不掃描。
(三)檢調作業
      1.本機關人員借調
     (1)填具調案單。
     (2)核定層級:
          1 國家機密: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
            授權或核准。
          2 一般公務機密: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3)借調期限:檢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
          應提出展期申請,展期以三次為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
          隨時催還。
      2.他機關借調
     (1)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載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
          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2)核准層級: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借調期滿如需續用,應提出展期申請;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
          得隨時催還。
     (4)應以密件函復方式送達;惟該機關如派員親至調案時,應持機
          關函復公文,並經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填具調案單後,向檔案管
          理單位辦理調案。
      3.依法有權調用機關(如監察院等):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業務承辦單位名稱
        、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4.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
        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四)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
      1.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1)承辦人員應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之通知或依其
          他機關來文建議,將原案卷調出審查。
     (2)本監為核定機關者,經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
          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
          見表」(附件二)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附件三),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
          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3)本監為受文機關者,經主動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
          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
          議單」(附件四),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4)經本監核定或依原核定機關通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者,應將
          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
          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附件五)。
     (5)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如已逾三
          十年以上,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
          承辦單位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密等級:
          1 本監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核定機關
            未予處理,致機密等級無法變更或註銷。
          2 未能確認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業務承受機關或原核定機關
            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2.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
        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
        承辦單位依本點第四款第一目之(4) 規定辦理。
      3.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
        ,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清查機密檔案一次。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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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密檔案管理實務
(一)歸檔點收
      1.歸檔前業務承辦人應辦事項:
     (1)機密文書歸檔時,業務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2)機密文書裝入封套前,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套上填註單位名稱
          、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
          、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
          密條件等項目。填列案由或案名有洩密之虞者,得以代碼或代
          名表示。
     (3)機密檔案封裝後,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口上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以明權責。
      2.檔管人員點收應辦事項:
        檔管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不得拆開封套,僅得依機密檔案專用
        封套記載項目檢視是否記載完整及封口是否彌封蓋章,未依規定
        辦理者,應退請業務承辦人員補正。
(二)立案編目與保管
      1.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所載項目,依檔案分類編案
        規範相關規定進行編案,並於專用封套適當處註記檔號。
      2.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
        送公布。
      3.機密檔案應由專人管理,並應置放於具備安全防護功能並加裝密
        鎖之箱櫃,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
      4.機密檔案之複製儲存及電子檔案之資安控管尤須嚴密,因此目前
        機密檔案仍不掃描。
(三)檢調作業
      1.本機關人員借調
     (1)填具調案單。
     (2)核定層級:
          1 國家機密: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
            授權或核准。
          2 一般公務機密: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3)借調期限:檢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
          應提出展期申請,展期以三次為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
          隨時催還。
      2.他機關借調
     (1)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業
          務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2)核准層級: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借調期滿如需續用,應提出展期申請;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
          得隨時催還。
     (4)應以密件函復方式送達;惟該機關如派員親至調案時,應持機
          關函復公文,並經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填具調案單後,向檔案管
          理單位辦理調案。
      3.依法有權調用機關(如監察院等):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業務承辦單位名稱
        、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4.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
        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四)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
      1.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1)承辦人員應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之通知或依其
          他機關來文建議,將原案卷調出審查。
     (2)本監為核定機關者,經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
          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
          見表」(附件二)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附件三),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
          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3)本監為受文機關者,經主動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
          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
          議單」(附件四),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4)經本監核定或依原核定機關通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者,應將
          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
          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附件五)。
     (5)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如已逾三
          十年以上,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
          承辦單位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密等級:
          1 本監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核定機關
            未予處理,致機密等級無法變更或註銷。
          2 未能確認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業務承受機關或原核定機關
            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2.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
        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
        承辦單位依本點第四款第一目之(4) 規定辦理。
      3.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
        ,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清查機密檔案一次。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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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密檔案管理實務
(一)歸檔點收
      1.歸檔前業務承辦人應辦事項:
     (1)機密文書歸檔時,業務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2)機密文書裝入封套前,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套上填註單位名稱
          、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
          、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
          密條件等項目。填列案由或案名有洩密之虞者,得以代碼或代
          名表示。
     (3)機密檔案封裝後,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口上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以明權責。
      2.檔管人員點收應辦事項:
        檔管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不得拆開封套,僅得依機密檔案專用
        封套記載項目檢視是否記載完整及封口是否彌封蓋章,未依規定
        辦理者,應退請業務承辦人員補正。
(二)立案編目與保管
      1.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所載項目,依檔案分類編案
        規範相關規定進行編案,並於專用封套適當處註記檔號。
      2.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
        送公布。
      3.機密檔案應由專人管理,並應置放於具備安全防護功能並加裝密
        鎖之箱櫃,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
      4.機密檔案之複製儲存及電子檔案之資安控管尤須嚴密,因此目前
        機密檔案仍不掃描。
(三)檢調作業
      1.本機關人員借調
     (1)填具調案單。
     (2)核定層級:
          1 國家機密: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
            授權或核准。
          2 一般公務機密: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3)借調期限:檢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
          應提出展期申請,展期以三次為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
          隨時催還。
      2.他機關借調
     (1)提出書面申請,載明借調期間、業務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姓名
          及有關聯絡資料。
     (2)核准層級: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3)借調期滿如需續用,應提出展期申請;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
          得隨時催還。
     (4)應以密件函復方式送達;惟該機關如派員親至調案時,應持機
          關函復公文,並經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填具調案單後,向檔案管
          理單位辦理調案。
      3.依法有權調用機關(如監察院等):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業務承辦單位名稱
        、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4.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
        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四)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
      1.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1)承辦人員應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之通知或依其
          他機關來文建議,將原案卷調出審查。
     (2)本監為核定機關者,經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
          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
          見表」(附件二)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附件三),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
          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3)本監為受文機關者,經主動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
          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
          議單」(附件四),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4)經本監核定或依原核定機關通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者,應將
          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
          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附件五)。
     (5)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如已逾
          30  年以上,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
          務承辦單位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密等級:
          1 本監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核定機關
            未予處理,致機密等級無法變更或註銷。
          2 未能確認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業務承受機關或原核定機關
            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2.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
        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
        承辦單位依第一目之(4) 規定辦理。
      3.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
        ,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清查機密檔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