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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捌、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使用登記簿」
    (附件五)辦理身分及相關資料登記後,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
    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檔案。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8
捌、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使用登記簿」
    (附件五)辦理身分及相關資料登記後,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
    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檔案。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使用登記
    簿」(附件五)辦理身分及相關資料登記後,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
    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