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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伍、本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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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