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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參、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
    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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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
    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