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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貳、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但不包含本署聲請增發書類聲請表上所列各式文件。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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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但不包含本署聲請增發書類聲請表上所列各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