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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壹拾伍、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八)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5
十五、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