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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壹拾肆、申請閱覽偵查或訴訟相關卷證適用本須知,但檢察機關律師閱卷
        要點、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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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律師申請閱卷除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並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