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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壹拾參、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之檔案。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3
十三、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