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故意者, 以脫逃論罪,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 部回復。
六、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七、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以脫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