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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4
四、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及民意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
    考科收受後登錄陳核處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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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及民意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
    考科收受後登錄陳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