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3
三、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
    題。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得請
    其另行以書面陳情。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3
三、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
    題。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得請
    其另行以書面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