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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2
二、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必要時由
    政風室派員協同)瞭解其陳情意旨後交由研考科陳核處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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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必要時由
    政風室派員協同)瞭解其陳情意旨後交由研考科陳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