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通知單交由受刑人寄回通知眷屬於指定時間持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登記。眷屬如因個人 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視同放棄,並應重新申請;而半 年內眷屬如放棄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自最後一次核准月份之 次月起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