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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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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4
四、與眷屬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 核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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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眷屬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 核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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