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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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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結束後一律收齊送洗,費用 由各該申請受刑人之保管金支付。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10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結束後一律收齊送洗,費用 由各該申請受刑人之保管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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