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5
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
    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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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
    開標時,得不在場;惟不在場者,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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