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3
三、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如附件一)載明開標日
      、時及案號等內容,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
      證金封存袋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信函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
      最後寄達日、時,寄達本分署指定之地址。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
      ,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二)不動產拍賣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三)投標書(如附件二)暨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三)及標封得在本分
      署網站下載。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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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如附件一)載明開標日
      、時及案號等內容,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
      證金封存袋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信函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
      最後寄達日、時,寄達本分署指定之地址。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
      ,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二)不動產拍賣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三)投標書(如附件二)暨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三)及標封得在本分
      署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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