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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機關
    長官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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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機關
    長官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