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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本所附設分監應作業之受刑人及依其志願作業 之被告。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本所附設分監應作業之受刑人及依其志願作業 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