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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
      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
      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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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
      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
      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
      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
      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