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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之檔案。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之檔案。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