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三零二專戶,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帳號:零一五 零三六零七零六一七),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三零二專戶,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帳號:零 一五零三六零七零六一七),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 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302 專戶,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1 5036070617),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