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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5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受理後會辦業務單位依法審核,並
    為准駁之決定,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合
    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重新起算。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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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受理後會辦業務單位依法審核,並
    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合
    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
    補正之日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