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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1
十一、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
      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檔案應用完畢,本分署檔管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
      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第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