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於應用處所內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等行為。 (五)破壞應用處所之環境整潔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