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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0
十、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於應用處所內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等行為。
(五)破壞應用處所之環境整潔及設備。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於應用處所內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等行為。
(五)破壞應用處所之環境整潔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