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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流程。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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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 17
    條至 21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