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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
      :零一零零三六零七零九九二),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
      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
      :零一零零三六零七零九九二),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
      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