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通知總務科 出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 人或其代理人收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 單位附卷存查、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 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