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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4: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6
六、申請程序:
(一)由受刑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切
      結保證書(如附表二)、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
      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於每月十五日統一提
      出申請。
(二)各管教小組初核後,於二十日前送交戒護科業務承辦人員覆查會辦
      ,各級管教人員應詳實簽註意見後,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三)戒護科排定期程於次月初提請本所所務委員會議審議核准後實施,
      期程排定後,應於二週前以電話通知眷屬並作成紀錄,通知後不得
      變更,因故無法到所辦理者,應於三日前來電取消,未按時辦理且
      未事先通知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理情形,由戒護科按月繕造名冊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備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6
六、申請程序:
(一)由受刑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切
      結保證書(如附表二)、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
      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於每月十五日統一提
      出申請。
(二)各管教小組初核後,於二十日前送交戒護科業務承辦人員覆查會辦
      ,各級管教人員應詳實簽註意見後,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三)戒護科排定期程於次月初提請本所所務委員會議審議核准後實施,
      期程排定後,應於二週前以電話通知眷屬並作成紀錄,通知後不得
      變更,因故無法到所辦理者,應於三日前來電取消,未按時辦理且
      未事先通知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理情形,由戒護科按月繕造名冊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備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6
六、申請程序:
(一)由受刑人填具「申請表」(附表一)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切
      結保證書(附表二)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
      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於每月 15 日統一提出申請
      。
(二)各管教小組初核後,於 20 日前送交戒護科業務承辦人員覆查會辦
      ,各級管教人員應詳實簽註意見後,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三)戒護科於次月初提請本所所務委員會議審議核准後,排定同住懇親
      時程,於 1  週前以電話通知眷屬並作成紀錄,排程後,非有正當
      理不得藉故脫延,通知後未按時辦理且未事先通知者,三個月內不
      得再提出申請。
(四)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理情形,由戒護科按月繕造名冊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核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