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時間: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於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辦理,直系血親同住,以四名眷屬為原則,配偶同住得攜帶六歲以下 之卑親屬,並以二名為限。
五、辦理時間: (一)配偶同住於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辦 理,同住期間得攜帶 6 歲以下之孩童,人數以 2 名為限。 (二)交誼懇親於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3 時 30 分二梯次辦理,懇親人數並以 4 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