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限制 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限制 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