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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參零壹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零貳柒
      零參陸零柒零貳壹陸),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參零壹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零貳柒
      零參陸零柒零貳壹陸),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301  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2
      7036070216),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