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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收容人圖書借閱要點 2
二、收容人場舍內借閱圖書每次限借三本,借閱期限為二星期,可續借一
    次。領取所借書籍時,須同時交還前借之書籍。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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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場舍內借閱圖書每次限借三本,借閱期限為二星期,可續借一
    次。領取所借書籍時,須同時交還前借之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