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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收容人圖書借閱要點 11
十一、收容人出所當日須交回所借書籍。借閱書籍若有遺失、損壞、污損
      、註記文字或塗污時,借閱人需負賠償或恢復原狀之責。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11
十一、收容人出所當日須交回所借書籍。借閱書籍若有遺失、損壞、污損
      、註記文字或塗污時,借閱人需負賠償或恢復原狀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