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監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