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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閱覽區使用須知 6
六、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區,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
    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
    ,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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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區,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
    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
    ,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