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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閱覽區使用須知 3
三、非本監人員進入閱覽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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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本監人員進入閱覽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