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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檔案閱覽區使用須知 10
十、閱覽區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監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訂定
10
十、閱覽區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監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