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5 15: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職務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如遇分署長異動、或其他原因而有使用或收
    回宿舍之必要者,受配人應於管理單位書面通知 15 日內交還宿舍。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10
十、職務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如遇分署長異動、或其他原因而有使用或收
    回宿舍之必要者,受配人應於管理單位書面通知 15 日內交還宿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