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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5
五、各機關依第四點所選定之業務,應就下列重點事項檢討其行政作業流
    程:
(一)簡化攸關民眾權益、易引發民眾抱怨或不便民之業務流程,提升行
      政效率。
(二)公開如承辦訊息、分案、處理進度、處理期限、規費收取、回應情
      形、退件理由、結案通知、逾期告知之標準作業流程,有助外部監
      督者。
(三)增加作業流程透明之便利性及可近性,並提高民眾使用率。
(四)持續監督各項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度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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