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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4
四、各機關於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時,得透過風險評估作業,檢討作業
    流程,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性原則,選定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
    項目。
    對於重大性、專案性之預算執行、接受外界捐贈款項及具有申辦、補
    助性質等作業流程與欠缺監督而易產生弊端之業務,以及針對曾發生
    弊案之業務,得優先辦理。
無資料